1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予以受理。
2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 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都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 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就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 公司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接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就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