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21条规定,申请登记设立不同的公司,其申请人有所不同。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