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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中国企业)怎么到境外投资呢?

一、 投资主体
一般来说,我国的境外投资主体只限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而不包括居民个人。由于境外投资设立的机构可分为贸易性机构和非贸易性机构,所以根据设立机构的性质的不同,对其投资主体的资格要求也有一定的区别,具体如下:

申请设立境外贸易公司或贸易代表处的企业须是:
(1)具有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外经贸经营权。
  外经贸公司须从事对外经贸业务3年以上;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自获得经营权后,须从事对外经贸业务1年以上;
(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
(3)有相应的人才、资本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对于申请设立境外非贸易性机构的企业的要求则较为笼统,只要是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资金和经营规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申请在境外设立非贸易性机构。但是,如果要在境外设立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的企业,则只有被外经贸部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方可申请。

二、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须准备的材料
根据国务院、外经贸部有关境外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情况,企业申请在境外投资,应准备并提交下列材料以备报批,其中包括:
(1)拟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
(2)拟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文本、工作条例等;
(3)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着重分析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投资环境、市场状况、资金落实情况、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对各种潜在风险的预测);
(4)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5)拟外派人员结构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6)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外经营权或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复印件;企业经营状况、企业在拟投资国家或地区的业绩证明材料,以及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准在境外投资批复或决议;
(7)虽然我国的对外投资包括了一部分中方独资的项目,但是相当一部分的境外投资项目还是与外方合作经营的,这些与外方合营的项目在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作外方的背景情况,包括商业登记证明、注册文件、资信证明、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与我国的经贸往来情况等资料。

三、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的报批程序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首先须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领取批准证书。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报批的部门和程序也会有一些不同,其中最主要的区分标准是境外投资的规模大小及该拟投资国家或地区是否属于我国外经贸部确定的"未建交国家或敏感、热点国家和地区"("敏感、热点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东盟、欧盟的成员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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