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一是我国证券立法缺乏前瞻,总是遇到问题才紧急出台某项监管政策,出台的政策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二是证券监管机关总是习惯以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管理,每有新的问题出现,就以各类“通知”、“办法”等行政规章出台相关监管政策,并以惯用的行政手段予以推行,因此出台的政策具有明显的多变性;三是临时出台了一些试行的监管政策,即使其与原有规范性文件有矛盾,也不及时对原有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使监管政策欠缺连续性和稳定性。总之,我国关于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制度,仍没有形成统一的、完整的、稳定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