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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内地在监管手段行使上的差异?

香港和内地在监管手段行使上的差异:香港证监会除了依照其法定的职责对证券市场予以监管外,一般不会干预市场的交易活动和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于交易所内的交易活动、风险管理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事宜,悉数交由香港交易所监管。香港特区政府则一贯奉行不干预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干预更是少之又少,最近几年内发生的只有两次,第一次是亚洲金融风暴期间动用外汇基金储备收购蓝筹股,以制止股市继续下跌。第二次是在1999年7月以强制手段促成香港联合交易所和香港期货交易所合并。

内地证券监管则有很大的不同。内地《证券法》对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及监管手段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监管实践中,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市场的做法,对我国证券监管的惯性影响依然很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被很好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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