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收购,《证券法》的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证券法》规定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对于要约收购,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事先向国务院证券机构报送收购报告书。并规定了收购报告书需说明的事项,以及要约收购必须遵守的其他条件。对于协议收购,规定收购人可依法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并要求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