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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早期的证券法制建设?

我国早期的证券法制建设

早期,是指1992年国家设立证券监管机构一起的一段时期。因这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所以法制建设也以地方制定的法规为主。

这段时期相继出台的证券法规,主要有上海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政府制定的《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等。此外还有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和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及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若干自律管理规则。

上述这些地方法规、国务院通知以及交易所自律规范,构成了当时我国证监市场监管的基本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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