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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介机构监管体制?

根据香港现行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体制,证监会具有监管中介机构的法定职责,香港交易所也是以自己的方式在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保荐人及其他的注册中介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没有注册的机构个个人不能从事证券交易或作为投资顾问。包括不得处理首次公开招股申请。证监会有权力对被发现没有履行本身职责者予以谴责、停牌或除牌处分,也可以对经证实有失当行为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处以罚款,最高罚款额为1000万港元或因失当行为所获取利润或所避免损失金额的3倍,以其中较高者为准。

香港交易所则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其制定的上市规则对保荐人参与公司上市业务的资格提出要求。如《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保荐人须在证监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或必须由证监会宣布为获豁免交易商,并必须遵守证监会制定的《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目前《创业板上市规则》要求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上市后首两年内必须聘请保荐人,同时还规定了保荐人的资格标准,以及对保荐人参与首次公开招股时的经验要求和具有相关经验雇员的数目要求。为保证保荐人的资格及工作合乎要求,香港交易所还制定了《保荐人标准守则》。但香港交易所对违规的保荐人没有处罚权,此外,主板《上市规则》没有要求保荐人必须在证监会注册,只要求“保荐人须根据所有已的的资料,确信发行人适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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