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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薄弱环节?

证监会具有执法权,却不在上市公司的监管的第一线;香港交易所处于上市公司监管的第一线,却没有执法权。

如上所述,因香港交易所只是一家上市公司,而非法定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如遇发行人违反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的情况,香港交易所只能通过私下谴责、公开批评、公开谴责、停牌或除牌等手段予以制裁。而没有权利对违规公司进行调查,也没有权利对违规公司施以法律制裁。但现实中香港交易所又承担着绝大部分一线监管任务,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可想而知。倘若上市公司失当行为的获益大于其信誉损失,上市公司就可能会冒险作出失当行为,这时香港交易所对这些公司的监管手段就更显得苍白无力了。因此,市场普遍认为,由香港交易所承担上市公司一线监管的任务,其“没有足够权威以市场感到满意的程度去监管上市公司”。

在看证监会的情况,香港证监会已获《证券及期货条例》足够的授权对证券市场包括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但它却在香港证券市场传统习惯的压力下,把法定应该由它行使的对上市公司一线监管权力通过一纸《谅解备忘录》转授给了香港交易所行使,现在想收也收不回来。因此证监会虽有巨大的监管权威和有效的制裁手段,却不得不将其大部分精力用于处理对中介机构的审核、发牌、监管等事宜上来,其工作重点并没有放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上。这不能不说是香港这次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遗憾之处。正因为如此,法例规定的证监会可以对违规上市公司行使的一些制裁措施,也成了没有多少用武之地的摆设。

这些监管上的薄弱环节,使香港现行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很难发挥作用,近几年来很少发生因公司不当行为而受到香港证监会处罚的案例。企业丑闻不断出现,一些公司有恃无恐地作假,与监管上的不力不无关系。由于发生丑闻的企业以内地在港上市的各类公司为多,如不尽快采取相应措施,长期下去将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内地在港上市公司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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