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过去香港联合交易所具有较大的一线监管权力,因此担心合并后其一线监管权被收回,这也是这次交易所合并的主要障碍之一。经过证监会与联合交易所充分协商,最后对监管权的划分如下:
(1)交易所内市场监察
新的体制基本维持过去的分工。即:香港交易所作为商业机构着重负责市场交易活动的监察和风险管理,包括:执行交易和结算规则、监察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实时监察价格和成交额的走势、要求公司即时披露价格敏感信息、保持市场透明度;监察异常集中持仓情况和反常的价格交易波动、协助证监会进行风险管理;处理交易纠纷;跨市场监管香港交易所的客户。
证监会将主要负责监察可能触犯法律的违规行为,包括:监察可能触犯证券期货法规行为;调查涉嫌违法行为;监督香港交易所进行的监管活动;监察跨市场交易活动。
(2)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过去由联合交易所履行的审慎管理其会员的职责,转到证监会执行。但新的交易所仍保留了监察中介机构某些具体业务的职责,如对会员公司进行业务例行检查、监督会员遵守交易操守准则、确保会员设有适当的管理和风险监控体系等。证监会同事保留了对上述事项共同监管的责任,必要时可对上市监管事项发表意见。
(3)上市公司的监管
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方面,基本上保持了原有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