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解散和清盘是出于公司意愿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公司从未派发股份。自愿解散和清盘可以通过董事决议进行。 公司派发过股份。如果公司组织大纲和章程无相反规定,自愿解散和清盘可以通过股东或董事决议进行。 如果清盘和解散并非是公司所有人操作,而是由管理人操作,那么管理人必须同利益相关者确认公司名下的资产在进入清盘程序前转移。因为在公司被除名时,其名下资产视为已被清盘人出卖或处置。 必须任命一位清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