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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司清盘?

公司清盘,就是结束和解散公司。关于有限公司清盘的法例,详载于公司条例及公司(清盘)规则内,以确保在解散时,公司的事务获得适当处理。

清盘方式有自动清盘(voluntary liquidation)及强制清盘(compulsory liquidation)。自动清盘包括股东自动清盘(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以及债权人自动清盘(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而强制清盘则由法院强制执行。

破产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的主要负责是强制清盘,至于自动清盘,破产管理署只会根据公司条例及公司(清盘)规则监督清盘过程,并保管无人申索及未派发的款项。

公司的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可向法院申请强制,申请费为一千零四十五元。一般来说,法院会基于下列情况发出强制清盘令:

    公司无力偿付一万元以上的债款

    法院认为公司清盘是公平及公正的

    公司议决由法院清盘

一旦法院发出了清盘令,任何人才(包括公司董事、股东、职员或债权人)不可擅自处理公司财产,除非法院另有安排。而公司、债权人或股东亦可以向法院申请搁置或停止清盘令。

倘若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公司的资产陷于险境,他可以在提交清盘呈请时,向法院申请委任临时清盘人,以保障在聆讯前的公司资产,但呈请人必须向破产管理署再缴存一笔不少于三千五百元的保证金。

倘若公司财产超过二十万元,临时清盘人须在清盘令发出后三个月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委任清盘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只有已获堆认的债权人才有投票权,而经选出的会议主席,必须尽快向法院报告会议结果,并向法院申请委任清盘人。

倘若临时清盘人认为公司的财产值少过二十万元,他可向法院申请法令,以简易程序将公司清盘,那就不须举行债权人会议了。

当清盘呈请提交法院后,倘若公司的僱员被拖欠工资,他可以向劳工处申请「破欠基金」特惠款项垫支。僱员如果从「破欠基金」收取了款项垫支,他须在债权证明表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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