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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英国签署的税务协定涉及哪些税项?有无情报交换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的协定涉及税项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 本协定适用于下列现行税种: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1. 个人所得税;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包括附加地方所得税);3. 外国企业所得税 (包括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 “中国税收”)。
(二) 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1. 所得税;2. 公司税;3. 财产收益税。
第二十六条 情报交换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必需的情报, 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所必需的情报 (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 特别是防止欺诈、 偷漏税的情报。 情报交换不受第 1 条的限制。 所交换的情报应作密件处理, 仅应告知与本协定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定、 征收、 执行、 起诉或裁决上诉的有关人员或当局 (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情报, 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透露有关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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