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好处

商务部等六部委第10号令与离岸公司有何关系?

商务部 2006 年第 10 号令是指 2006 年 9 月 8 日起实行的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政府对于内地企业在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行为进行规范。 内地企业在境外投资必然涉及在外国和某些地区设立公司包括离岸公司。 法律将这种公司称为特殊目的公司。 具体规范如下:

第二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第三条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 合资、 合作等)、 收购、 兼并、 参股、 注资、 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内地企业赴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 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

第三十九条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 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 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 作为支付手段, 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 适用本节规定。 当事人以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境外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的, 该境外公司应符合本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 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 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特殊目 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应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 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第四十二条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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