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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董事权利如何规定?

      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有集中的规定,但对董事的权利无集中规定。此类内容,可散见于有关董事的条款。主要是:其一,出席董事会会议。依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公 118)。因此,董事当然有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其二,表决权。董事在董事会议上,有就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 利 (公117)。其三,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公司法只规定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116),而未规定如何召集。当然,董事长可视其情况主动召集,但也可以根据一定人数的董事的提议而召集。后者,则产生了董事对召集董事临时会议的提议权。其四,透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权利。无疑,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董事个人的职权,因而不能由董事分别行使。但是没有董事的参与,董事会无法行使其职权。并且,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可以通过行使议决权而影响董事会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董事除上述权利外,还有透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的权利。

      董事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命任何人或以授权书授权任何人代表其行使董事权利;形成任何有效决议;在任何地方开立银行账户、签署、出具、背书或承兑任何本公司的支票、期票、本票、汇票;借贷、质押、抵押或保证,发行公司债券;诉与被诉;批准派发红利或股息;决定会计和审计事宜;批准股权转让;决定授权资本的增减;变更公司名称以及任何与公司管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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