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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有什么规定?

公司现有的以及曾经执行公司相关业务的董事、秘书与其他官员或雇员,以及他们的继承人、财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对于因为他们签署的任何合同以及在根据其职权或信托关系而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实施的任何行为以及遗漏行为所造成的所有的诉讼、成本、费用、损失、损害及费用等,均可以从公司的资产与利润中获得补偿,除非他们造成或承担的上述费用区别因为他们的故意行为、失职或者错过而造成的,并且,对上述费用的补偿应视为立即在公司的财产上产生留置权对其进行担保,且可优先于股东的任何请求而受偿。对于前述的补偿的请求不应因为下列原因而予以驳斥:

该费用因为他们中的其他人的故意行为、失职或者过错造成;

该费用因为银行师或经纪人或者其他占有公司的金钱或资产的人而造成;

该费用因为公司对其所有或所属的进行投资的资金所附的担保的权利的瑕疵而造成;

该费用因为前述的原因所造成的或者他人根据其职权或信托关系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灾难及损害而造成,除非同样的费用即便不是因为上述的原因也会因为他们的故意行为、失职或者过错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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