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股东在其认为适当时,均可以召集股东大会,并且股东大会应当此书面请求而被召集或者在没有此请求时也可以根据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规定的请求被召集。
2 按照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的规定及与特殊决议和对较短通知一致意见有关的规章的规定,至少在十四天前(包括发出通知的当日)应当向有权从公司处收到此通知的人发出一份通知,列明大会召开的地点、日期及时间以及在大会上拟进行讨论事项的一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