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股东均可以将其拥有的除不记名股票之外的全部或部分股票通过书面的契约以通常或普通的形式或者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进行转让。契约应当由转让及受让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签字,并且转让人在该转让时行登记以及受让人因此而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之继续持有股票。
2 转让的契约应当连同与其相关的股票的证明书、董事会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明转让人有权进行转让的证据等一并到公司的营业地办理登记,并且缴纳董事会随时要求的不超过5美元的费用。
3 对于公司拥有留置权的股票的任何转让,董事会均可以拒绝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