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第240条第3款、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申请人就一个国际公司向公众提供的股票或债券在分配之前支付的所有申请费与其它金钱,在股票或债券进行分配之前,应由该公司为了申请人而在一个银行的单独的信托帐户中进行信托保管,或当一份招股说明书在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A条定义的一个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所位于的任何管辖权区域内进行了登记时,应按照该管辖权区域的法律进行保管。
2 当国际公司违反了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时,明知且故意授权或允许此违反的该违反公司的任何官员均应构成对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的违反行为。
3 鉴于本条之目的,“银行”指根据1981年离岸银行法而领有执照的一个公司或者在库克群岛之外开展银行业务并由登记官鉴于第二百四十一条之目的而批准的任何公司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