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国际公司向任何人分配或者同意分配公司的任何股票或债券,其意图是将它们的全部或部分向公众要约购买时,向公众的要约应通过一个受托公司作出,并且作出向公众要约购买的任何文件应为了任何的目的被视为一份该公司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且关于最低认购额、广告、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及关于招股说明书或与招股说明书相关的广告、声明与未披露而产生的责任的法律的规则及条例应当适用,并且相应的发生效力,就像股票或债券是向公众要约发行,并且就任何的股票或债券接受了该要约的人因而成为认购人一样,但是对关于招股说明书或其它内容中的声明或者未披露所针对的这些人的义务(如果有)不应有不公正。
2 鉴于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之目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明,如果显示出——
a 一份为了出售股票或债券或它们中的任何东西向公众发出的要约在该分配或同意分配之后6个月内发出;或者
b 在为了出售股票或债券或它们中的任何东西向公众发出的要约作出之日,就该股票或债券该公司应收到的所有对价没有被公司收到,就可以证明该公司实施了分配或者同意分配股票或债券,并意图将它们的全部或部分向公众发出要约购买的邀请。
3 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所有要求应当有效,就像作出与相关的一份要约的人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作为一个国际公司董事的人一样。
4 除了符合的其它的要求之外,作出该要约的文件应声音明——
a 作出要约的国际公司就要约相关的股票或债券所收到的对价的净值;并且
b 在何时何地可以审查规定了已经分配或者将要分配股票或债券的内容的合同。
5 当国际公司发出与第二百三十七条相关的一项要约时,如果在第1款中所指出的文件由该公司的两名董事或者他们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公司签字,该要约是完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