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人——
a 实施了根据或按照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其被禁止实施的行为;
b 没有实施根据或按照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要求或命令他实施的行为;或者
c 其它的违反或没能遵守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的任何规定时,他构成了对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的违反行为主,并且,除了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外,他应当被判处500美元的罚款。
2 任何人构成了对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中任何一条的全部规定或部分规定的违反行为时,应当根据每项违法行为被判处1000美元的罚款以及6个月的监禁。
3 任何人构成了对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中任何一条的全部规定或部分规定的违反行为时,应当根据每项违法行为被判处5000美元的罚款以及12个月的监禁。
4 当——
a 任何人被判处构成包含不诚实的违反行为;以及
b 法院认为作为构成该违法行为的行为工疏忽的结果造成了该国际公司的损失或损害时,如果法院认为合适,可以额外的施加处罚,命令该人向该国际公司支付法院所确定的数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