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尽到合理的注意后,国际公司在一个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内仍不能发现一个登记的股票持有人的所在时,公司可以在一份在公司登记簿上显示为股东地址的地点发行的日报上刊登一份广告,声明公司打算在广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经过后将股票转让给登记官。
2 如果在国际公司的广告刊登之日起一个月经过后,股票持有人的所在依然不明时,公司可以将该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转让给登记官,并且为了此目的,公司可以代表所有人将这些股票转让给登记官。
3 登记官可以在他认为合适的时间出售或处置以该种方法获得的任何股票,并且应将出售获得的收益作为求请求的金钱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