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对下列表项的任何变更或修改作出时——
a 外国公司的特许状、条例、组织大纲或章程或者提交及登记官的其它文件;
b 外国公司的董事;
c 外国公司在其成立或原始地点的登记的营业场所的地址;
d 外国公司的名称;
e 作为外国公司当地的董事会成员的任何定居在库克群岛董事的权力,该外国公司应当在变更或修改之后一个月内将该变更或修改的具体事项及规章所要求的文件提交给登记官。
2 如果一个外国公司增加或减少他的授权股本,它应当在该变更作出后28天内将从何种数额变更为何种数额的通知提交给登记官。
3 如果一个没有股本的外国公司增加它的股本数量超过了登记的数量,它应当在增加作出决议或发生后1个月内,将增加的通知提交登记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