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一个国际公司被解散后,如果登记官认为——
a 如果该公司依然存在,根据普通法或衡平法它应有义务来开展、完成或实施某项买卖、交易或事项;以及
b 为了开展、完成或实施某项买卖、交易或事项,如果该公司依然存在,则应当由公司或公司的代理人完成或已经完成某项纯管理性的行为(不是自由裁量行为)时,登记官可以按照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代表公司或清算人实施或命令他人实施此行为。
2 登记官可以制定或签署任何相关的协议或文件,并附上一份记录声称他根据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来实施此行为,并且此制定或签署就如同一个国际公司依然存在且正当的制定或签署了此协议或文件那样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