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作为一个随后将要清算的国际公司的官员——
a 通过提供虚假事实或者其他欺诈的方法引诱他人借债给公司;
b 为了达到欺诈公司的债权人的目的,而对公司的财产作出赠与或转让或委托他人保额,或者致使上述事项发生,或者致使或纵容对公司财产实施征收;或者
c 为了达到欺诈公司的债权人的目的,而在对公司不利的要求其支付金钱的判决或命令作出之前2个月内或作出之后隐匿或转移了公司的任何财产的,应当构成对库克群岛国际法的违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