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公司准备清算或已经清算时,与公司清算开始以后的事项有关的所有公司名册和文件以及清算人手册,应就其所载情况被视为公司负偿还责任人之间相应事项的初步证据。
2 国际公司清算后,清算人应当向公司常任秘书归还名册和文件。常任秘书应当确保有关名册和文件从公司清算之日起6年之内得以保存于一个信托公司。在6年其满后,名册和文件可以销毁。
3 登记官可以在清算的6年满后,要求销毁其它档案材料或名册。
4 国际公司清算人或登记官不会由于公司名册或文件放错地方或者未能提供给向该名册或文件主张利益的人而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