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清算人应当将收到款项存入专为其作为清算人行事而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并且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存入银行。
2 鉴于第一百七十九条目的,“银行账户”意指获得1981年离岸银行法许可的公司账户,或者通过登记官第一百七十九条之目的认证的于库克群岛外从事银行营业的公司或机构许可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