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求人在关于一个国际公司清算的命令作出后30天内,应将该命令的一份副本的提交登记官,并且除非请求人是部长,应支付指定的费用;且应当将其一份副本送达给公司,并且在其后14天内将另一份副本连同由一个受托公司签发的表明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已经符合的声明送达给清算人。
2 如果因为过错未能符合第1项规定,请求人犯有对库克群岛国际法的违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