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一个无力偿债的国际公司清算时,对于有担保的债权人与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各自的权利、可证实的债务、以及因为一个国内公司的清算而而到期的年金与未来的及不确定的义务的价值,应当适用同样的规则。并且在此种情况下有权从该国际公司的资产中获得股息的所有人均可以参与公司的清算且向公司提出其根据第一百五十六条有权提出的请求。
2 总督可以对在一个国际公司清算中的请求的证据的提供制定规章,但是当没有此种规章时,采纳的程序应当是当时为一个国内公司清算中的请求的证据所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