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法院规则另有规定,法院可以命令赋予它的有关下列事项的权力与职责:
1 召集及主持确认债权人及债务分摊人的意图会议;
2 债务分摊人名单的设置、需要时对股东登记的修改以及对财产的征集及运用;
3 向清算人支付、交付、传送、放弃或者转让金钱、财产、帐簿及文件;
4 对债务分摊人的催告及对债务分摊人权利的调整;以及
5 债务及请求必须被证实的时间的确定,可以由清算人作为一个法院的官员并在法院的指挥下来实施或者履行,但是,没有法院的特别批准,清算人不能修改股东的登记或者进行任何的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