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清算开始后,法院可以根据任何人的申请,随时命令中止清算。
2 中止清算或者拒绝中止清算的命令应当以法院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作出。
3 清算人应当立即将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的每项命令的一份副本提交登记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