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任何人取得了一项任命其为拥有契约中所赋予的权力的破产管理人的命令,在他收到该命令或被任命后14天内将一份有关该事实的通知提交给登记官。
2 当被任何为拥有契约中所赋予的权力的破产管理人在停止执行其职务时,应当在其后21天内将一份有关该事实的通知提交给登记官。
3 任何人因为过错而没能符合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应当犯有对库克群岛国际法的违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