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任何文件中包含的权力而任命的破产管理人,可以向登记官申请获得管理与其职责的履行相关而产生的任何事务的权力。
2 破产管理人应当对其履行职责中由其签订的任何合同承担个人责任,除非合同中另人约定,并且有权就些责任要求以公司财产作出补偿。但是,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补偿的权利,或者限制对其无权签订的合同的责任或者赋予其对上述责任进行补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