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第五十条不适用于注册上市公司,并且,(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条O条规定),注册上市公司在其已经发行一种股票后折价发行股票应为合法,其条件是:
a 折价发行股票经过一项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所授权,并得到法院的批准;
b 决议明确规定了折价发行的最大折价率;
c 在注册上市公司获准开始营业后不少于1年的日期;
d 股票应该折价发行被批准后一个月内或者法院允许的更长一段时间内发行。
2 当注册上市公司通过决议授权折价发行股票时,它应当向法院申请一项批准发行的命令;并且,法院在接到任何的此类申请后,经考虑案件的全部的条件并认为其合适,可以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作出批准发行的命令。
3 每一关于注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书面公告都应当包括发行股票中允许的折价的细节,或者在发布公告的当日这一折价有多少没有被抵消的细节;如果由于过错没有能够符合第一百二十六O条规定,公司和有过错的公司的任何职员构成对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的违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