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库克群岛国际法第四十条规定不适用于注册上市公司,而代之以第一百二十六H条规定适用。
2 当注册上市公司以现金或其它方式溢价发行股份时,溢价部分的现金或者其它价值的总和应当归入股本溢价资金;并且当注册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的票面价值,多余部分应当归入股本溢价资金。
3 不管第2款如何规定,股本溢价资金可以被注册上市公司用来支付打算向其股东以全部支付方式发行但却没有发行的股票,或者被用来抵消:
a 注册上市公司的预备阶段的费用;或者
b 注册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债券的创立和发行中产生的普通费用或者代理费用或者允许的折价部分;
或者被告用来充当回赎注册上市公司的具有优先回赎权的股票或债券的溢价。
4 除第三项规定外,鉴于库克群岛国际法的目的,股本溢价资金可以被视为注册上市公司的已付清部分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