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员可在任何时候根据自己的决定同相关的部长或在任何管辖区被授予适当权力的司法或行政机关,就他们在调查中的相互合作,或者就其它合法的规章,或者就在该管辖区中的相关的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注册上市公司,达成谅解书。
2 当登记官认为合适时,他可以申请专员达成通过第一百二十六Z条第1款所预期的谅解书;专员应当考虑登记官的申请,并自动决定是否应当批准登记官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