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注册上市公司不能回赎任何其发行的可回赎股票,除非该注册上市公司符合下列的规定:
a 在可回赎股票可以回赎之日期(生效之日)前十五天到三十天内的日期中,注册上市公司在其上市的每一个司法区域内的一个经批准的报纸上发出公告,说明正在发行的股票的数量,将要回赎的股票的数量以及回赎将要生效的日期;并且
b 在回赎生效之日,至少应有注册上市公司的两个董事发表一项下述的法定声明:或者是经过必要的调查后,就他们所知,在该日注册上市公司可以支付所有的债务(包括可能的债务),或者是该注册上市公司的所有债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认同了该回赎。
c 当一个注册上市公司按照第一百二十六L条回赎其任何股票时,在回赎日期开始后二十八天内,注册上市公司应将一份附有第a段所要求的公告的与第b段要求的公告的副本的记录,连同指定的费用提交到登记官办公室,表明其全部符合第一百二十六L条的规定。
2 当任何注册上市公司没能符合第一百二十六L条第a段、第b段或第c段的要求时,该公司的任何官员应当被处以$5,000.0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