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公司应当做成
a 会议上所有进程的记录;
b 由本届或下届会议主席或作为进程中一方的某位董事签字的记录。
2 按照第1款规定签章之记录应被作为有关进程的初步证据。
3 除非登记官另有指示,否则国际公司所有记录都应保存在人公司库克群岛的登记办公室,但其复制本可以保存在任何地方。
4 在记录按以上方式做出并签章后,除非有相反证据
a 会议应被视为适时召集和召开;
b 在会议上的所有记录在案之进程都应被视为适时进行的;
c 所有记录在案的高级职员或清算人的任命都应被视为有效。
5 章程允许决议会议以外的形式做出时,如果有章程规定之特定人的书面同意,则该书面同意应被记录中。
6 如果国际公司未能遵守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则公司和每一位失职高级职员都触犯库克群岛国际法,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