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登记官可以命令,宣布在库克群岛或其它地方的下列人员无资格作为董事、发起人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经营:
a 因与法人或公司发起、设立或者经营有关的违法事项犯罪之人;
b 因卷入欺诈或不诚信之行为而犯罪之人;
c 陷入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
2 因此,国际公司不行任命或留用上述无资格人作为公司的董事,而无资格人违反登记官命令,仍作为公司董事、发起人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经营的,则构成触犯库克群岛国际法之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