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公司应当对其发行的系列债券的第一个债券或者在债权股证予以认可。上述债券在有担保时,须登记
a 申报证书之复本;或者
b 一个确认申报有效以及申报日期的说明。
2 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国际公司在担保申报之前发行的债券或债权股证。
3 任何人如果明知并且故意授权或允许转让未按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认可的债券或债权股证,构成触犯库克群岛国际法之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