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除无记名股票或债券的转让人以外的股票或债券转让人之书面要求
a 公司应当在合适的名册上登记受让人的名称,并以如同受让人提出登记申请一样的方式和条件做出登记;并且
b 公司应当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占有、监管或管理股权或债券证书以及占有、监管或管理转让文书的人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证书或文书邮寄或送达至公司在库克群岛的登记办公室,该期限为通知之日起14日以后、42日以前。接到上述证书或文书后,公司将注销或更改股权凭证或债券并将转让情况记录在案,或者采取其它处理方式。
2 如果任何人拒绝遵守或出于疏忽未能遵守第1款下的通知,转让人可以申请登记官给该人发出一个通知,要求其说明文件未按前一个通知的要求寄出或制作的原因。
3 可以制定规章,规范新证书的发行、旧证书的注销以及文书牵涉之人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