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公司发行无面额股的,其价格不得低于先前发行之同类股份所获得股本除以已发行之同类股份总数最终得到的每股金额,除非该价格得到公司特别决议的授权。
2 为通过第1款所指之特别决议为目的召开会议,在发出通知时应当附上一个报告,其中载明董事会拟以更低价格发行股票的理由。
3 国际公司在第1款规定所指之特别决议通过后21天内,必须将决议复本以及第2款所述之报告复本向登记官提交。
4 第五十一条规定不适用于面向公司所有现时成员并根据其各自的持股比例认购股份的新股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