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照第五十条规定,国际公司可以折价发行面额股。
2 在认股权证未完全收回公司时,不得折价发行股份,除非认股权证的发行条款上有相反规定。
3 折价发行股份的申请应当向一家信托公司做出,并应附上公司所有成员的姓名、名称和地址以及附上拟向这些成员发出的汇报这一发行建议的通知。
4 信托公司在收到申请以及附加的通知后,应当将通知分发给公司成员,并告知他们,任何反对意见必须自通知发出之日起42日之内向信托公司或登记官提出。
5 自第3款所说的通知分发之日起满60日后,信托公司应当将申请连同任何反对意见一起提交给登记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