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不记名股票或认股权证未交还公司之前,公司召开年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应当规定在:
a 公司章程中;或者
b 章程授权时,不记名股票证书或认股权证上,在这种情况下,不记名股票证书或认股权证的持有人视为已经得到了恰当的会议通知,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开年会。
2 年会的开会日期、时间和地点未按照第1款的方式明确时,应当于每年的10月10日上午9点在公司的登记办公室根据要求召开年会,这时不记名股票证书和认股权证的持有者应被认为得到了开会的恰当通知。
3 根据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行的认股权证应被认定为不记名认股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