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公司可以
a 在股份发行中就股东所认购股份的支付次数和每次支付的数额做出安排;
b 接受成员全部或部分的先前未付款或者无人认购的股份;
c 在部分股份支付数额多于其他股份时,以每股支付的金额按比例支付股利;
d 在部分股份发行条款中规定的特殊事件发生是没收股份,而不管股份有没有得到完全支付,但是这种没收不取消成员未按约支付的责任;注意不记名股份不得没收,除非该股份的提保已经被公司转让和取消。
2 第1款d项下所指的允许没收之事件,可以于发行说明中规定在发行后再由国际公司具体确定。
3 国际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或允许公司董事规定在某些情况发生时对公司股份的认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