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在发行股份之日起28日内,应当向登记官提交股份发行报告并于报告中说明
a 发行股份之总数以及上述股份已付股款金额;
b 发行日期;
c 每一股之未付金额(如有);以及
d 在公司股本分成若干种股份时,在发行中的第一股分别属于那种类别的股份。
2 在公司组织大纲中认购的股份或者根据第十四条第(10)款到第(20)款的规定向信托公司发行的股份不要求提交发行报告。
3 如果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得遵守,则任何失职的公司高级职员都应负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上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