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公司在无成员的情况下从事营业,则其最后一名成员应当对债权人就公司所有合同债务和应负之责任直接承担责任,而且该成员应作为债权人的第一债务人被走起诉。
2 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国际公司:
a 于成立之时在组织大纲中特别规定该公司可以在无成员的情况下从事营业;或者
b 对组织大纲做出变更使得该公司可以在无成员的情况下从事营业的公司,但是,此变更行为在做出之时公司必须有清偿能力;或者
c 根据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发行特殊债券(且未赎回)的国际公司;或者
d 由清算人或接收人控制的国际公司,或者依法院指示行动的公司。
3 第1款的规定不影响国际公司对其任何债务所负的责任以及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