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中,“共同公司”是指:
a 根据1981-82年离岸保险法之许可设立的国际公司;或者
b 由于本条规定而获得专员认可的其他任何国际公司;
“保险”是指在共同公司为该公司成员利益发行或者认可的保险、再保险、担保、赔偿金、养老金、退休金投资单中,成员应支付的保费。
2 如果章程也这样规定,则任何共同公司向其发行保险、再保险、担保、赔偿金、养老金、退休金投资单的人,都是共同公司成员。
3 共同公司成员在公司清算程序开始之时,公就其未支付的保费(或者未支付的部分保费)向共同公司负责。
4 第十八E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共同公司及其成员,而无论该共同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提保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担保两合同公司。
5 王室代理人可以发布有关规章,对共同公司的文件格式和登记要求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