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接受无责任公司的股份(无论是通过分配还是转让的形式)对股东而言都不构成要求股东必须就其认购之股份支付相应价格或者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与责任负责的合同;而且上述股东对其任何认购行为或者资助承诺不负担法律责任。
2 对无责任公司进行股份认购的支付期应限制在认购做出之日起不超过90日时间。
3 根据国际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间,任何对无责任公司股份的认购,如果在支付期届满后14日内仍未实际支付,则股份将被收回,而且不需经过董事决议(或者其他程序)。该部分股份可以按国际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形式出售或处置。
4 无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国际公司经营中的所有其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i 在公司清算或其它情况下,在公司成员之间的国际公司资产分配;
ii 不同股东以及股东、发起人或者卖主在优先受偿上之区别;
iii 股份收回的规定;
iV 对信托股份进行处置之规定;以及
V 公司成员在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特别规定之外的权利义务。
5 除非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特别禁止,否则无责任公司的可获许可之宗旨范围、权力以及行动不受限制。
6 王室代理人可以发布有关规章,对无责任公司的文件格式和登要求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