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每一国际公司的组织大纲都应当打印出来,应当分成一个个的自然段,应当表明日期,并且应当做出以下记载:
a 公司的名称;
b 就公司股本而言(如有)
i 公司仅仅准备发行面额股的,应写明准备登记发行的股本总额以及股份数量;或者
ii 公司仅仅准备发行无面额股份的,应写明股份数量;或者
iii 公司既准备发行面额股又准备发行无面额股的,应写明面额股的定价以及无面额股的数量;
c 签署人的全称以及住址,或者在有些情况下,应写明多个签署人的全称及住址;
d 公司组织大纲的签署人设立国际公司的愿望,以及在公司成立时,发行给各签署人的股份的数量和种类。
e 该公司是股分有限公司,无责任公司,担保有限公司,股份担保两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还是共同公司。
2 国际公司组织大纲除了按照第1款的要求做出记载外,还应载明公司的宗旨。
3 (1991年第31号法案撤销)
1991国际公司法修正法第31号法案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2在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生效1991年12月19日之前成立的公司都应在组织大纲中载明该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